
依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于2020年10月21日公布《完成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名录》,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完成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备案。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三)上述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至此,东方金诚已先后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业务备案、中国证监会资信评级业务备案。
今年正值东方金诚成立15周年,中国东方控股的第13年,也是东方金诚在债券市场全面开展评级业务的第8年。东方金诚已获得开展境内债券评级所需的全部资质,实现评级业务的稳定增长,拥有全国性的评级服务网络,并建立了与投资人、发行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和服务机制。
未来,东方金诚将继续严格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要求,坚持国有控股评级机构的使命和担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持续革新评级技术和服务体系,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国有、独立、专业、温暖的评级服务,共同推动评级行业风清气正和高质量发展,早日实现国内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评级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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